省环境保护政府奖获奖个人柯志强: 只要江湖在心中,人人都是河湖长

还有一些其他地区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和伊利诺斯州北区法院。

我们已在致谢中列出了他们的名字。其他案件类型参与录像试验的数量很少,如专利、版权、商标和移民案也有被提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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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会以不同方式分组,根据感兴趣的研究问题,可选择不同方面的信息。案件未按预定日期进行。第二最常被16位受访者提及的好处是,视频录像能够让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的观点也许会发生变化或者他们改变后的观点会成为试点项目的最终公布结果,因此这些数字细微的变化并不足以支撑我们的调查结果。操作录像设备被视为是最占用工作人员时间的。

或向陪审员释放证人或证词特别重要的信号(70人,占65%)。试点法院的IT人员在需要花更多精力准备每场需要录像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使用便携式设备的法院。(来自摄录过多起诉讼案的法官) 其他潜在好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审判中使用视频录像可提高律师的表现能力。

法官更倾向于认为,视频录像对律师的戏剧化行为的影响程度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45%的法官与9%的律师)。当事人拒绝视频录像的原因有很多,但到目前为止,最主要的原因是保密性。各位律师的答复将反馈至负责联系中心的法院工作人员处。其次,我们不能将参与调查的法官的观点代表整个联邦法院法官的观点。

我们采访了一些至少参与过一次庭审录像的法官,当我们问道:如果视频录像在法庭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得以继续扩大范围,他们会对试点项目的条件做出哪些变化。陪审团审判是最不可能被同意、录像和公布的诉讼(31个,只占已通知的陪审团审判的4%),这主要是因为,通常来讲,像陪审团审判这种诉讼类型被通知录像的几率很小(在非陪审团审判诉讼程序中,79%至100%的诉讼会根据诉讼类别进行录像,与之相比,陪审团审判只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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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院的IT人员的职责也有所不同,包括如下:安装视频录像设备。尽管有超过70%的参加过庭审录像的法官和律师支持庭审录像,可试验后是否会正式推行庭审录像,现在看来是遥遥无期。此外,虽然CACM委员会为试点项目(详见附件A)发布了一般准则,但允许每个法院制定自己的选择程序标准及其通知当事人和征求其同意庭审摄像的程序。诉讼程序一旦开始,摄像机就看不到了。

表格按照附件D中四个不同的小组分别整理了法官的反馈意见。[11] 同前注一样,报告通知的实际已录像的庭审比例是根据我们从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编码的数据或由试点法院提供的数据推算出来的。我们提问的问题包括:他们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他们花费多长时间用于试点项目?他们是否认为这些时间花费合理?他们是否遇到与试点项目相关的问题?受访法官也曾频繁地对时间耗费和员工责任进行评论。试点项目于2015年7月17日结束之后,共有757段录像被公开,共涉及158起个人诉讼程序[25]。

例如,曾经有一位法官在有陪审团审判或听证会的案件中与律师口头谈论视频录像相关事宜,并让她的助理与律师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把案件当事人的录像同意书或否决书交给他们。虽然该公司比较适合收集其他资料,例如,事实证明,观众观看视频的时间有多久是难以捉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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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整个美国法官和律师的观点。表16:律师对庭审录像并公开录像的观点(总人数:181人) *对于如下问题:在参与联邦法院试点项目之前,你参与过州法院、联邦法院、或其他法院中的其他法庭诉讼程序中的视频录像吗?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有,没有经验的律师表示没有。

表9描述了案件当事人拒绝庭审录像的原因。[4] 详见网址www.uscourts.gov/about-federal-courts/cameras-courts [5] 更多关于视频录像设备和法院录像程序的信息请见下文,法院工作人员的视频录像经验,见附件B。与之前经验一样,我们在此必须要提醒的是,需要考虑以下情况:首先,所有参与试点项目的法院和法官都是自愿参与的。3、在试点项目中,即使不是对全部庭审过程录像,也需征得包括主审法官和当事人在内的所有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才可对庭审录像。13、从对庭审录像的整体意见来看,试点法院的法官支持意见多于反对意见。律所的工作人员负责的一些案件,会收到考虑录像的同意书。

表3:法官参与摄像机试点项目的原因(人数:57人)* *只有参加试点项目的法官才可回答这个问题(见表2注释a)。(原文还包括以下附件,翻译时略去: 附件A: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指南 附件B:用于摄像机试点项目的视频录像技术 附件C:联邦司法中心问卷调查和采访稿 附件D:2015法官调查反馈—以多种方式分组,有无意见反馈均包含在内 附件E:律师调查反馈—以多种方式分组,有无意见反馈均包含在内 附件F:法官和律师问卷调查评论) *高一飞( 1965- ),男,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司法制度。

如果在未来的诉讼程序中允许视频录像,97%的受访律师表示他们会或可能会参加,85%的试点法院的法官也同意此观点。法官有时候也会在预审会议上讨论这个问题,但并非所有的答复都会被正式记录下来。

[10] 该数据部分来自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和内布拉斯加州法院在审判日期确定后通知所有案件的审判情况。试点法院已经为如何施行试点项目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且这些试点法院采用了广泛而多样化的程序,法院让法官个体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通知并争取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法官使用更统一的程序发送通知和接收同意书。

利用这次机会尝试新事物。每个法院法官的总人数是指第三条中参与为期四年试点项目的法院法官的总人数。通常,他们只是简单地剪切掉视频录像的开头和结尾部分,这些部分一般是非诉讼程序内容。在单独回答问题时,三位法官认为在上传视频前删除部分内容很有必要,每位法官都给出了不同的原因:删除未被合理编辑的部分。

表1:地区法院实施摄像机试点项目的情况 a.是法院实施试点项目的日期。表10中显示的百分比是在保留无意见答复的情况下计算的,但我们还以文本形式提供了调查结果汇总,删除了无意见这一项[14]。

从表格中可以明显看出,参与过视频录像的法官很少将视频录像中假定的操作或管理影响视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25位受访法官中有1位对视频录像提出异议和反对,认为其花费时间太多,且影响很大。然而,有12位法官认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操作录像设备偶尔会占用大量时间:其中有9位法官认为影响很小,有3位法官认为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

所有律师参与过视频录像,然而只有部分法官参与过。视频录像副本须于庭审录像后10日内交予主审法官和陪审团,他们有30天的时间审查录像,并书面通知法院是否公布录像。

然而,也有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提到:有成百上千的诉讼程序,且需要当事人对是否参与视频录像给出一个明确答复。无论录像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大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视频录像对陪审员、证人、律师和法官的影响比较小。法院网页上对试点项目作出了相关解释,其中包括所有庭审诉讼被录像的假设情况。总共有64位在职高级法官参与(如:通知当事人可以视频录像),且33位法官参与的诉讼程序被录像。

律师需先在法院的早期联合声明中表明是否同意在未来的庭审中进行视频录像。虽然一些法院也会购买录像设备,但经常这样做可以不断升级法庭的视听系统。

因此,摄像机记录庭审诉讼只需征得庭审的个案中法官和参与诉讼的所有当事人的同意即可。其次,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虽然在调查问卷和访谈中提到了一些原因,但法院录像并没有表明最终原因,正如第18页所讨论的那样。

或者制定一个备忘录以通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视频录像的要求。还有很多律师(54人,占30%)认为视频录像对公众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且他们认为视频录像可能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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